公告概要
| 项目编号 | 梅公-GY-SW[****]**6号 |
| 项目名称 | 梅河口市河道管理站拍卖辉发河流域梅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产生的河砂项目 |
| 资产类别 | |
| 转让方名称 | 梅河口市河道管理站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6.******万元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 |
实物资产信息披露公告
梅公-GY-GG[****]**0
| 项目名称 | 梅河口市河道管理站拍卖辉发河流域梅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产生的河砂项目 | ||
| 项目编号 | 梅公-GY-SW[****]**6号 | 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 | ****年**月**日 | 信息披露 | ****年**月**日 |
| 标的展示 | ****年5月**日—5月**日标的物所在地 | 登记截止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标的展示 | 赵先生 | 联系电话 | ****-******8 |
| 梅河口市公共资源 | ****** | ||
| 拍卖时间、地点 | ****年5月**日上午**:** 梅河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第4开标室 **1 | ||
| 现场报名地点 | 通化易诚拍卖有限公司 | ||
| 项目咨询 | 黄先生 | 联系电话 | ****-******3 |
| 网络咨询 | 软件客服:********** | 联系电话 | ****-******0 |
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梅河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团结桥下存砂点堆场内河砂,银河大街东段存砂点堆场内河砂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梅河口市河道管理站
二、转让标的简况
该项目有2个标的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 资产描述 | 以实物为准,现场查验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
| 是否存在优先竞买人 | 是 否 | ||
| 资产评估 | 评估机构 | 吉林华夏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梅河口市财政局 | 核准 备案 | |
| 评估基准日 | ****年**月**日 | ||
| 其他需要 | 关于梅河口市团结桥下及银河大街东段存砂点堆场内河砂: 一、1、团结桥下存砂点堆场内河砂存放量****4.**立方米;2、银河大街东段存砂点堆场内河砂存放量****4.**立方米。 二、标的以现状拍卖,买受人必须持拍卖成交确认档案向委托人申领标的,在委托人未依法定程序移交之前,擅自处置标的即是违约也是违法。 三、堆方量由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绘所得,标的存在以实际现场状况为准。 四、应委托人要求,竞买人需携带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登记报名后参加竞买,逾期不予办理。其他地域除外,除拍卖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之外,另收取买受人标的总价款百之分五的运输质量保证金。 五、买受人接手标的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运输完毕,超时运输需得到委托人同意,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运输完毕经委托人验收合格百分之五保证金返回买受人。 六、标的并没经过筛选,颗粒呈不均允状态,含土、砂和石质的比例是否均允,适用于何种工程竞买人应当认真检验。 七、运输时买受人应严挌按测绘报告标明的边框四至和数量进行装载,超范围作业买受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运输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凡涉及道路、环保、交通、卫生、群众生活和运输中的安全事宜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处理,出现问题自行负责。 九、竞买人是在充分调查了解拍卖标的全部情况基础上自愿参与竞买的。一旦应价即视为对所买标的现状的认可,对此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名称 | 梅河口市河道管理站 |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 住所 | 梅河口市和平大街**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荆云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 | |
|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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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决策 情况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称 | 梅河口市财政局 |
| 批准内容 | 同意采用公开拍卖形式以不低于评估价值出售资产。经审核,该资产分两处存砂点存放,共计****9.**立方米,**6.**万元。其中团结桥下存砂点,****4.**立方米河砂,同意对所报资产以不低于评估价值**.**万元出售;银河大街东段存砂点,****4.**立方米河砂,同意对所报资产以不低于评估价值**7.**万元出售。 | |
四、交易条件
| 交易 | 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限时报价周期 | **秒 | ||||
| 转让底价 | **6.******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 | ||||
| 动态报价活动期内,如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 信息发布终结 2、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其他 | ||||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是否收取交易服务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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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通化易诚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通化市江南支行 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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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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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公-GY-SW[****]**6号**1 | 团结桥下存砂点堆场内河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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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公-GY-SW[****]**6号**2 | 银河大街东段存砂点堆场内河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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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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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详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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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截止时间 | ****年**月**日 **时**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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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方式 | 转账或电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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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交款账户 | 详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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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事项 | 1.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不予返还并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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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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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资产明细表(存货)
金额单位:万元
| 序号 | 名称 | 所在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挂牌(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备注 |
| 1 | 团结桥下存砂点堆场内河砂 | 梅河口市团结桥北侧存放点(师范学校前) | 河砂 | 立方米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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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银河大街东段存砂点堆场内河砂 | 梅河口市银河大街东段(化工厂后院水泡) | 河砂 | 立方米 | ****4.**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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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处河砂共用一笔保证金,保证金共**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