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4SH******4 |
|---|---|
| 项目名称 | 正镶白旗盛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9,**9.****万元债权 |
| 转让方名称 | 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0 |
| 挂牌价格 | **,**9.**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9.****万元,其中标的企业**0%股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0.**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万元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若本次交易形成竞价,价格增值部分属股权溢价。2.标的企业二期风力发电项目正在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新增的储能站水泵房、危废间及配电室等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上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产权归标的企业所有,无产权和债务纠纷。3.标的企业一期风力发电项目尚未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正在申报审核中。4.标的公司于****年8月**日与正镶白旗人民政府、正镶白旗民安热力有限公司签署《风电清洁供暖合作协议》。标的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完成正镶白旗风电清洁供暖项目的建设工作。截至目前,标的公司尚未收到供热收入,相关成本已经入账。5.其他资料查询交易所备查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须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详见公示附件),并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竞买文件(《受让确认书》)按照《网络竞价方案》的规定递交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联交所”),并在挂牌公告期内经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7万元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及《产权交易合同》,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被确认当日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被确认当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取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不低于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余价款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6、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船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