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敦煌海装新能源有限公司**0%股权及相关债权 |
| 转让方名称 | 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0 |
| 挂牌价格 | **,**0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0.**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0.**万元;截至****年**月**日,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人民币**0.**万元债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0.**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0.**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尚有**0.**万元未缴足。本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按章程约定继续履行实缴义务。 3、标的企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OR********),贷款金额**7,**7,**0.**元,贷款期限自****年9月**日至****年9月**日,及《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OR********),贷款金额**8,**0,**0.**元,贷款期限为****年3月**日至****年3月**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敦中银司固贷字第**2号)及补充合同,借款金额**0,**0,**0.**元,借款期限为**0个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敦中银司固贷字第**3号)及补充协议,借款金额**0,**0,**0.**元,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8月**日。以上贷款银行均出具了《关于敦煌海装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复函》(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受让方需积极配合贷款银行进行授信评估与调查,并按照贷款银行的授信策略调整贷后方案。 4、标的企业持有一宗划拨土地,不动产权证编号为甘(****)敦煌市不动产权第******3号,单独所有,坐落于敦煌市东北部约**千米的北湖第三风电场,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该宗地上建设有敦煌北湖第三风电场一期**.5兆瓦风电**0千伏升压站项目,建筑物包括配电室、SVG室、水泵房、办公楼、库房等暂无法办理房产证。 5、标的企业持有一宗出让土地,不动产权证编号为甘(****)敦煌市不动产权第******9号,单独所有,坐落于敦煌市中心东北部约**千米处北湖第三风电场,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使用期限为****年4月**日起至****年4月9日止。转让方在该宗地中的**号宗地上建设有一座敦煌风光氢储试验场项目,占地约****㎡,项目所属设备及建筑物产权归属于转让方所有。本项目交易达成后,该试验场项目仍将继续运营并占用标的企业所持有的上述土地,相关事宜后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另行协商并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6、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本项目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的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时前支付人民币9,**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方同意成为受让方后,除本次转让的债权外,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5)本方已知悉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实缴到位,同意成为受让方后,转让方未实缴部分出资义务由我方承担。 (6)本方保证用于购买产权交易标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使用该等资金受让产权交易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本方已知悉标的企业与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OR********、Z****OR********)、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敦中银司固贷字第**2号)及补充合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敦中银司固贷字第**3号)及补充协议(前述银行统称为“贷款银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关于敦煌海装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复函》内容。本方同意成为受让方后,积极配合贷款银行进行授信评估与调查,并按照贷款银行的授信策略调整贷后方案。 (8)本方同意成为受让方后,敦煌风光氢储试验场项目可继续占用标的企业部分土地开展试验活动,相关事宜后续与转让方另行协商并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