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6%,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3.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5.标的物交割事项:(1)相关技术资料应于《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合同》生效后且受让方支付合同款项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交接工作。交接地点为转让方通讯地址。技术资料的交接须经双方核验并共同签署移交手续。(2)转让方按照确认清单提供资料并配合受让方完成药品上市许可转让补充申请申报受理工作。(3)因标的资产转让的特殊性,受让方同意转让方至迟在《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合同》签署后8个月内(因政策法规限制、政府部门或受让方原因等导致转让方无法按时完成交付的不应视为转让方违约)完成与合同约定的全部项目资料的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