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SC******5 |
|---|---|
| 项目名称 | 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两台ZL**CN报废装载机转让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8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5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内江建工集团所有并拨付至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和保管至今,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2.本次转让标的资料已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不因实际交割数量、规格型号的差异而调整成交价格,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参与报名。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成交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3.本次处置车辆为报废车辆,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承诺以下事项:(1)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按照公告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相关规定要求,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具备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拆解、注销等相关资质。(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合规合理处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拆解后的固体危废物。(4)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及环评、安评相关规定要求,合规合理处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5)意向受让方应承诺拆解过程规范,五大总成合规处置。(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承诺成功受让本次转让车辆后,仅用于报废处理,不得上路行驶或另作它用。(7)意向受让方对本次转让报废车辆的相关安全、环保、拆解、法律责任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4.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应按现状自行负责报废、拆除、拆解、拆卸、回收、搬迁、运输、清理等相关处置行为,承担相关费用和风险,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相关的报废手续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方仅为受让方提供相关资料以协助受让方办理,成交后相关手续流程所产生的安全、环保、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5.标的在交付给受让方后,车辆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事故内容包含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6.标的在交付前的停放费用和保管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以任何形式运输车辆离开转让方保管场地即视为该车辆完成交付,交付后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7.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相关资料的交接、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8.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9.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包含增值税。**.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请将签订生效后的交易合同交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备案,备案完成且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内江分所将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标的放置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黄石井路**3号,具体请联系现场查看联系人:秦女士;联系电话:**********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