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现地原条销售,标的数量为预估数,实际出材量以交付时检尺为准。 2、最终交易价款=实际出材量×最终成交单价(**5元/立方米),按照多退少补的形式由受让方进行交付。即标的交接完毕后受让方所交预付交易价款不足时,应按转让方要求补足,并交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如有超出部分,由转让方在标的交接完毕后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预付交易价款为基数收取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标的出材量变动不调整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照预估出材量(**8.**立方米)*最终成交单价(**5元/立方米)*2%的计算结果收取。 4、本标的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本公告披露的照片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勘验时实际情况为准。请意向受让方勘验时仔细验证,做好对标的拍照、摄像等记录。 5、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 6、本次标的转让后,转让方按当地税务局要求提供发票。 7、竞买成功后转让方负责采伐,受让方负责提货(包括且不限于搬运、归集、保管、运输、装卸、处理垃圾)的所有费用,并在提货完成后对现场进行清理。 8、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转让方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组织木材的运输和销售。在运输等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与转让方、中心无关。 9、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 **、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