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9,**7.******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4.5万元,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2.******万元债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2.******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年9月**日,标的企业召开了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关于公司****年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标的企业对****年利润进行分配,股东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分配利润为**,**9.******万元(股比**%),股东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分配利润为 **,**3.******万元(股比**%),合计应分配利润**,**3.******万元,审计已将该事项模拟到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里。本次评估引用模拟后的审计报告。 3、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标的企业目前位于热电大楼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坐落于锡林浩特市经济开发区多伦路东查干街北锡林郭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年租金合计2,**1,**3元/年(含物业费、取暖费、电梯维护费、监控维护及消防系统维护费),租赁费用由标的企业、华能阿巴嘎旗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和华能阿巴嘎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按照**%、**%和**%的比例共同承担。 4、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标的企业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即其在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锡林浩特**5兆瓦风电项目享有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已作为各长期借款质押物。 5、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正在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尚未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本次评估假设标的企业下辖电站预计****年之前能够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具体详见评估报告内容。 6、因标的企业下辖的风电项目尚未纳入前述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若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2年内国家主管部委未将本项目纳入补贴目录,则受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恢复至交易前的状态,转让方返还交易价款并承担期间资金成本(扣除受让方持股期间的现金收益及孳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时由转让方在收到交易价款后向受让方开具相同金额(含利息)的银行保函作为合同解除并退还交易价款的履约保证。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号)规定:“****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年1月1日至****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标的企业根据《关于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锡林浩特**5兆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锡发改价字[****]**号)的批复,按0.**元/千瓦时确认电力收入,截至****年4月**日,标的企业确认的电力收入包含电价补贴收入共计**7,**1,**4.**元(不含税),标的企业尚未收到该补贴款项。本次评估假设未来年度申请能取得批复并可收回前述电价补贴收入。详见评估报告内容。 8、标的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9、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