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0,**0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记载:(1)评估基准日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截至报告出具日,案件状态为一审未结案。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金额未来可能追回对评估结论的影响。(2)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①被评估单位于****年**月通过了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于该利润分配为****年度股东分红,属于原股东(股权转让前股东)享有的权益,该笔分红未来不随股权转让而发生转移。故本次评估结论为扣除上述利润分配后的评估结果。上述分红属于转让方,受让方不得因此调整交易价格及主张该笔分红款。②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年**月**日为基准日拟转让其所持有的被评估单位股权,并于****年7月4日出具了评估报告,截止资产评估报告日上述股权转让流程还在办理当中,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具体内容请投资者详见评估报告。③其他内容详见评估报告。,2、转让方于****年**月8日发函给原股东,征询其是否同意本次转让,部分原股东暂未回复。,3、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9月财务报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③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主体资格,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汽车金融公司等要求,决定是否申请受让,并自愿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④意向受让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重庆联交所向其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即便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或备案并作为标的企业的持股股东;⑤如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权变更备案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⑥同意重庆联交所在收到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2.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0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3. 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不低于**0,**0万元,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自通过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生效)。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6.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7.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