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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资产(含带租约)5年经营权整体公开转让项目(GXCQJY24-191)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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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存量 资产 含带租约 5 年经营权 整体 公开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 4-**1

挂牌价格(万元)

****1.**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 4 ** **

挂牌截止日期

**2 4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 标的 为南宁市 5个市管 公园存量 资产(含带租约) 5年 经营权,转让标的范围包括 :南宁市南湖公园、南宁市人民公园、南宁市金花茶公园、南宁市石门公园及南宁市花卉公园所属范围内的 ** 项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施)及场地。其中经营性用房经营权**项,场地经营权**项,其他综合性经营权**项。本次经营权转让涉及 的建筑物类资产大部分 未办理产权证,标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存量资产(含带租约)经营权转让清单》。

项目成交后 ,由各 公园分别与受让方订立《存量资产 (含带租约)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 各公园资产在评估总价值中的比重分别向各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在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总价款。本次经营权转让所涉各项税费由交易双方依法依规缴纳。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一、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处置权;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经营权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1.**

价格说明

存量 资产 含带租约 5 年经营权 整体 转让 价值

价款支付方式

1. 由受让方按各公园资产在评估总价值中的比重分别向各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在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总价款。

2. 受让方不按时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的,逾期部分金额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为避免疑义,如涉及跨越多个报价利率,则分段予以计算 。逾期超过**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转让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则自逾期的第**日起有权要求受让方每日支付剩余总价款 0.**% 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

运营履约保函/保证金

1. 运营履约保函/保证金设置的目的是确保受让方按照 经营权转让 合同的约定提供安全、稳定、丰富和优质的公共服务,并按照 经营权转让 合同 约定履行经营期内项目设施的维修维护、移交后的质保及其他相关责任。运营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或现金(保证金),或采用保函形式,本项目运营履约担保金额拟定合计为人民币**0万元,在 交易 双方签订《存量资产(含带租约)经营权带租约转让合同》后**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交保证金或保函,保证金形式为银行转账、现金;保函由金融机构、国有背景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其中向南宁金花茶公园提交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向南宁市南湖公园提交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向南宁市人民公园提交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向南宁市石门公园提交的担保金额为**万元、向南宁市花卉公园提交的担保金额为**万元。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提取运营履约保函/保证金的,受让方需在扣除后**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恢复到提取前的额度。

2. 受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履约保函/保证金相应金额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有权扣减未补足保函/保证金的 0.5%(千分之五),逾期二十日未补足的,转让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约谈、暂停水电供应、暂停营业、提取运营履约保函/保证金、联合执法、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违约行为纳入失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等措施。

3. 经营期满合同终止并完成移交手续或非受让方原因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转让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将 **% 运营履约保函/保证金无息退还受让方指定账户。经营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的6个月(保修期)后,如受让方在此期间未产生违约行为,转让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运营履约保函/保证金无息退还受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造成非正常移交的,运营履约担保金额不予退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受让方必须 成交公示后5 个工作日内 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到交易所 签订《成交确认书》, 同时应向交易所 按照《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 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产权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受让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 存量资产( 含带 租约)经营权转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 一次性 支付 总价款 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受让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转让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合法有效的经法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不 得含有保留意见;提供近3个月财务报表,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含);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具备与进行经营配套服务项目相当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 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和管理 实缴注册资本金****万元以上(含),总资产达****0万元以上(含);

4.具有经营项目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与商业经营管理能力 具有文化、体育、游乐设施、公园的自主运营经验或维护管理承接经验;

5.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的相关法

规和政策要求;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报名提交材料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提供合法有效的经法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提供近3个月财务报表,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含);

5 . 信用中国网站 ******)查询的 相关 证明文件;

6.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的 相关 证明文件;

7 . 实缴注册资本金****万元以上(含)的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

8.总资产达****0万元以上(含)的证明文件;

9 .具有经营项目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与商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承诺文件;

** .具有文化、体育、游乐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承接经验(提供项目合同等证明文件);

**.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的相关法

规和政策要求的承诺文件;

** .标的状况确认书;

**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接受扫描件提交,提交材料须加盖公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 标的按现状交付,在报名本项目前,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包括权属、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南宁市人民公园体育公园项目建设影响,南宁市人民公园内大面积封路,施工时间为:****年**月6日至****年2月**日(暂定)。施工已导致公园经营环境变化,园内游客锐减,截止****年**月**日,售货亭(榕树坳点、龙塘观鱼点、荫生园点、炮台点、白龙茶厅点)、榕荫广场1-7号铺面、移动特色亭集体标、停车场整体标、船艇项目、正大门联排3间铺面共**个项目已受到或将受到直接影响,但公园范围的其他商业项目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具体受影响时间、程度与范围等以实际情况为准。

3 .本次存量资产(含带租约)经营权转让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交易各方依法依规进行足额缴纳。

4 .本项目存量资产(含带租约)经营权转让期限为 5 年,以合同生效日起计算(本项目经营权交付日即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5.按合同约定,受让方应在经营范围和期限内,运营、维护本项目的存量资产,承担设施的维护、公摊水电费及其经营期间按时交纳所发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电、通讯、网络、维修、维护、安保、检查、消防、卫生等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6 .本项目合同生效后,存量资产(含带租约)经营权交付给受让方,转让方须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并督促带租约资产原承租人与受让方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并于 **个工作日内将三方补充协议签订完毕。补充协议需确定转让方的收益权、义务由受让方继承,直至带租约合同期满或终止。补充协议遵循原租约合同内容,租金、租期不做调整。

三方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后,由转让方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转让期限内已收取且 上缴市本级国库的不含税租金退还手续,并于手续完成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自三方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由转让方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原承租人,并按照三方补充协议将尚未收取的转让合同期限内的租金按期支付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

7.带租约资产原出租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由受让方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法合规运营,运营方案、程序由转让方审核,新出租合同向转让方备案。

8.项目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根据实际水、电、卫生、通讯等费用测算,向转让方预缴纳2个月的水电保证金。经营期满,受让方结清所有费用后**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退还水电保证金。水、电、卫生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负责收取,转让期限内每月缴纳水、电、卫生等费用1次(特殊情况除外) ,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的缴费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标准按所属区域缴费当月商业计价标准收取。

9.自三方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由转让方将已收取的带租约资产原租户的履约、水电、卫生整治等保证金,于**个工作日内根据原经营户提供的相关保证金收款收据逐项支付至受让方于三方补充协议内指定的账户,受让方开具新收据。

**.如涉及受让方需使用转让方水、电、通讯、网络、消防等,由受让方自行安装,并承担一切费用,安装过程接受转让方的指导和监督。

**.未经转让方许可,受让方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擅自改变或破坏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不得擅自处理经营场地范围内的园林植物。

**.受让方如需对作为经营项目的配套设施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或对经营场地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进行处理的,须事先书面向转让方报送更新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内容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方案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报审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建设改造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经营权转让合同项下的经营性设施更新与改造费用由受让方负责,经营期满移交后半年内,受让方必须保证转让合同项下的资产运行良好,且各项资产需通过安全性检测。

**.受让方因经营需求欲对清单中的存量资产增设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须事先向转让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包括拟经营性质、期限、收入及对项目运营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的详细专题方案,并须获得转让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得实施相关活动,具体利益分配方案按相关国有资产处置要求开展,处置流程逐级报审批复后确定,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受让方责任义务及其他约定详见附件《存量资产(含带租约)经营权转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在经营期届满后,受让方应将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转让方,所移交的资产不得存在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具体收回清单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协商确定。

(1)经营权收回时间

指受让方将本项目资产涉及的经营权交回给转让方的日期,即合同中约定的经营期满之日。

(2)移交委员会

本项目经营期届满8个月前或非正常收回时间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组成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3)资产收回移交标准

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移交前准备,转让方应在接收前对项目设施进行验收,确保移交后项目设施可持续稳定运营。移交前半年,受让方应对本项目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如不符合转让方制定的运营规定、考核标准,应自行进行维修维护,否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予以维修。经营权转让期间,受 让方对存量资产进行的改造或新增的设施、设备,资产收回前经移交委员会评估后确有必要恢复、拆除的,应由受让方实施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移交标准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协商确定。

(4)移交程序

移交委员会成立后1个月之内完成编制移交工作方案;3个月之内编制完成详细移交清单;6个月之内清查所有资产附带的抵押、质押、留置等第三方权益和其他债务情况,以及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经营期满前3个月内,移交工作委员会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 估并对项目状况能否达到经营协议内相关约定要求进行测试,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负责;经营期满当日,清查所有资产包含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情况。受让方在经营期满后1个月内结清全部费用,确认移交。

移交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移交产生的 相关税费、各方移交工作小组的工作经费等。如果因为一方违约 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

**.因征收征用、不可抗力或发生临时接管事件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存量资产(含带租约)经营权收回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受让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物件移交政府指定机构。

(2)受让方应解除附着在项目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第三人的权利。

(3)在政府指定机构接管项目前以受让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承担。

(4)政府指定机构接管项目前受让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第三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接管方有权(但无义务)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接管方有权要求原受让方清退第三方。

(5)受让方有义务对项目工程做好整体移交的准备工作。

(6)非受让方原因造成的非正常移交,受让方不承担损失和责任,且政府应按转让合同相关约定支付受让方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因受让方造成非正常移交的,受让方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运营保证金不予退还。具体收回程序及标准 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协商确定。

**.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2。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

** ** ** ** 日**:**:**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方法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过程中做出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投标文件并被确认成交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程序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协议的;

(8)协议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标的状况确认书;

3.存量资产(含带租约)经营权转让合同;

4.存量资产(含带租约)经营权 转让清单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9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7

交易机构传真

****-******7

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交易所官网(******)及第四产权(******)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 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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