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转让方承诺合法持有并有权处置转让标的,转让标的不存在因租赁、抵押等事项而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2.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的交割手续,所涉及的临时用电资产的拆解(非现场切割,提货现场不得使用明火)、装车(船)、搬迁、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让标的交接时以现场现状为准,转让标的的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等仅供受让人参考,不作为计价和资产交接的依据,若与现场实物有差异,无论差异大小,均不影响最终的成交价格和成交结果; 4.物资交接时不清点数量,如有短缺不作补偿;转让方不保证物资配件设施齐全和能正常使用,意向受让人参与竞买前须认真查勘了解并认可标的现状; 5.受让人须在《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电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成交价款及提货保证金,按时提取全部成交标的,并承担提取标的全部费用及相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受让人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范处置竞得的标的物,因乙方违规处置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流程不符合规范、安全、环保等)全部由受让人承担; 6.竞买人须仔细阅读《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电资产交易合同》中的所有约定和合同条款,一旦报名,视作已完全知晓并认可合同文本。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该资产交易合同; 7.受让人在完成剩余价款的支付、临时用电资产的拆解、装车(船)、搬迁、运输工作中,如未发生《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电资产交易合同》“七、违约”中的违约行为,则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合同价款。受让人于《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电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提货保证金**万元;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提供虚假资料的;(2)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3)竞价过程中所有竞买人均不报价的;(4)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5)已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限内受让方无故拒绝签订《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电资产交易合同》;(6)《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电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无故未依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并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无故仍不支付交易价款的;(7)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