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6.** |
| 挂牌价格 | **,**1.**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审批机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标的企业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本次转让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交易双方需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另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截止**:**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企业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3、其他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违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条件要求的;(7)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是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审批机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自身原因不满足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意向受让方不得追究转让方责任。(4)意向受让方同意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6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7、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办理本次产权交易的审批手续、工商变更等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