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泸市自然资规告[** ** ] 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公开 出让三 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指定由 泸州市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 承办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地块基本情况
| 序 号 | 地块编号 | 土地 座落 | 规划设计要求 | 供地方案 | 备注 | ||||||||||||
| 规划面积 ( 平方米 ) | 规划用地性质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 ) | 绿地率 ( % ) | 建筑高度 ( 米 ) | 供地 方式 | 供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 起始价(万元/亩) | 保证金(万元) | 付款方式 | 土地交付 及 开竣工 要求 | ||||
| 1 | ******-****-B-**3 | 龙马潭区齐关路与九狮路交叉口西北侧 | ****2 (合 **0.**3 亩) |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不超过总计容面积 5% 商业设施和商务设施) | ≤1.5,且>1.0 | ≤** | ≥** | ≤** | 拍卖 | ****2(合**0.**3亩) |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 住宅**年、商业**年 | **1 | **** | 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1个月内付全部土地价款的**%,剩余土地价款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付清 | 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交付土地;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动工,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 |
| 2 | ******-****-B-**4 | 江阳区柏木溪南侧、隆黄铁路西侧 | ****3 (合 **.**** 亩) |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不超过总计容面积 5% 商业设施和商务设施) | ≤1.5,且>1.0 | ≤** | ≥** | ≤** | 拍卖 | ****3(合**.****亩) |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 住宅**年、商业**年 | **4 | **** | 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1个月内付全部土地价款的**%,剩余土地价款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付清 | 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交付土地;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动工,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 |
| 3 | ******-****-B- **5 | 江阳区柏木溪南侧、隆黄铁路西侧 | ****4 (合 **.**6 亩) |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不超过总计容面积 5% 商业设施和商务设施) | ≤1.5,且>1.0 | ≤** | ≥** | ≤** | 拍卖 | ****4(合**.**6亩) |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 住宅**年、商业**年 | **9 | **** | 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1个月内付全部土地价款的**%,剩余土地价款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付清 | 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交付土地;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动工,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 |
二、竞买人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和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均可单独或联合参加竞买。联合竞买的,在申请时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成立)等内容。
2、竞买保证金缴纳的主体必须是申请竞买土地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受理非竞买人代缴竞买保证金。
3、竞买人需提交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三、竞买申请办法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 4 年 ** 月 ** 日**:**前,有意参与竞买者可到泸州市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3号)咨询、索取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人须于** ** 年 ** 月 ** 日**:**前凭竞买保证金交款发票及出让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到泸州市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并对符合竞买条件的将确认其竞买资格。泸州市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须经核准竞买保证金到账后才开具正式发票。竞买保证金收款单位:泸州市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开户行:泸州市工行江阳南路支行,账号:******************3。 本次拍卖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竞买申请。
四、拍卖时间、地点及竞价方式
本次拍卖会于** ** 年 ** 月 ** 日1 5 : 3 0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泸州市 龙马潭区学府路 1号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总部基地E栋4层 )交易大厅举行。本次拍卖设有底价,采用增价方式竞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宗地 按公告 或公示 之日的现状出让 。
2、 宗地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执行 ,其中 ******-****-B-**3 、 ******-****-B-**4号宗地 为泸州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用地,按试点相关要求执行 。
3、 ******-****-B-**3号宗地 竞得人需在土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先与属地政府签订关于配建设施的监管协议,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B-**4、******-****-B-**5 号 宗地周边道路 由 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泸州)管委会负责修建,西纬七路****年2月底完成功能性通车,西经三路****年4月底完成功能性通车。
4 、受让人在竞得土地后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价款,土地价款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缴纳。
六、 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相关信息也可通过国际互联网“中国土地市场网”(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四川省·泸州市 ) ”(******)、“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查询。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7 **********5
特此公告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 4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