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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昆仑亿嘉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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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大连昆仑亿嘉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方名称 昆仑能源(辽宁)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 依据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第A**-****号): (1)标的企业与张团虾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用张团虾所有的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6号3单元2号房产一处,租赁期为1年,到期日为****年**月**日,租赁费为**万元,用于被评估单位办公使用,未来预测年度持续租赁。 (2)标的企业与大连忠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用大连忠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车辆(车牌号为辽B3XW**,车架号LSGUA****JF******),租赁期为1年,到期日为****年**月**日,租赁费用为每月****元(含税价),****年至****年持续租赁。 (3)标的企业与昆仑能源(辽宁)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LNG储罐、LNG泵撬、LNG加气机等设备,租赁期为1年,到期日为****年**月**日,租赁费用为每年******元(含税价),未来预测年度持续租赁。 (4)标的企业与大连环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大连保税区海天路慧能大厦**号**层****E-**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年6月**日至****年6月**日止,租赁时间3年,租赁费用为每年****元(含税价),未来预测年度持续租赁。 (5)大连昆仑亿嘉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经营的加气站建设在大连市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停车场内,大连市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停车场土地性质为划拨,导致无法办理规划手续,故无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根据《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咨询函的复函(大公客函字[****]**号)》公司运营期截止日期为****年末,且基准日至经营期末的6年内大连LNG公交进行分批次报废,此次评估是在此文件基础上进行的有限年期收益法预测。若未来企业经营计划变更或大连公交报废计划发生变动,评估方法需相应调整,则同步调整评估值。 (7)大连市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咨询函的复函(大公客函字[****]**号)》中****年-****年共报废车辆**6辆,本次评估依据大连昆仑亿嘉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在运车辆的说明》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复函中的**6辆报废车辆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整体运营的车辆,其中被评估单位加注车辆为**1辆。 2、大连昆仑亿嘉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经营的加气站建设在大连市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停车场内,该加气站专供大连市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使用。大连市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国家、省、市能源发展政策和战略部署对现有 LGN 车辆按照使用年限进行分批次报废,报废后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据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回函,其公司**** 年底前报废天然气公交车辆**0台,将导致大连昆仑亿嘉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加液车辆和加液量同比减少。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4.****3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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