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深圳招商一九七九发展有限公司1%股权及**.4万元债权 |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1 |
| 挂牌价格 | **.4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其中,深圳招商一九七九发展有限公司1%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0.****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4万元股东借款所形成的债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4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溢价部分属于转让深圳招商一九七九发展有限公司1%股权的溢价。 2.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包含但不限于标的企业下属子公司未决诉讼、质押事项等内容,提示意向受让方予以关注。 3.转让方已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东银(****)****年最高保字第******号,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为标的企业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招商福永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人民币****0万元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连带担保;本项目受让方须同时继受转让方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为深圳市招商福永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人民币**0万元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连带担保义务与责任。 4.本项目受让方基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材料。 5.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章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涉及);(3)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领取联系电话:**********7);(4)查阅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分别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知悉转让方已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东银(****)****年最高保字第******号),为标的企业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招商福永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人民币****0万元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连带担保;本方同意本次交易时需同时继受转让方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为深圳市招商福永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人民币**0万元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担保义务与责任。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本方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成为该贷款的保证人,为深圳市招商福永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人民币**0万元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连带担保;若本方因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本方受让保证责任事宜不予核准而不能成为贷款保证人的,则本方同意与转让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对上述担保义务与责任予以确认,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而无法达成一致的,则转让方有权追究本方违约责任,由本方承担转让方全部损失。 5.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商标、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东银(****)****年最高保字第******号)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