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县鸡街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经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漾濞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宗地编号 | 漾濞县鸡街乡****-**号 | 宗地面积 (平方米) | ****8.** | 宗地坐落 | 漾濞彝族自治县鸡街乡菜白村民委员会 | |||
| 出让年限 | **年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0.5 | |||
| 绿化率 | ≥**%,≤**% | 建筑限高 | **米 | 停车泊位 | 0.5个/**0㎡ | |||
| 土地用途明细:二类工业用地 | ||||||||
| 建设年限 | 2年 | 保证金 | **5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4IA**** | |||
| 场地平整: | 按现状供地 | |||||||
| 起始价 | **0万元 | 加价幅度 | 2万元/次或成倍增加 | |||||
| 挂牌开始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挂牌截止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 备注 | 严格按大理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竞买人需在平台注册及办理数字CA证书登录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及其控股股东、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参加竞买:
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涉税违法案件当事人;
2.具有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3.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人员。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采用网上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网上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网上挂牌出让文件。
1.出让文件下载时间:凡有意参加竞买者,请于****年**月**日8时**分至****年**月**日**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免费下载出让文件(包含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及其他相关材料)。
2.报名时间:凡有意参加竞买者,请于****年**月**日8时**分至****年**月**日**时前进行网上报名,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并上传相关资料。(登录网址:******)。
(1)竞买人需在平台注册及办理数字CA证书登录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没有CA数字证书,须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登录网址:******)】进行注册(提交资料并审核通过)以及办理CA数字证书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如果竞买人之前已经办理过云南CA数字证书,只需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注册登录,重新确认信息,无需重复办理CA数字证书。
(2)办理CA数字证书窗口:大理市万花路下段全民健身中心对面(政务服务局4楼CA数字证书办理处),大理CA窗口服务热线:****-******8。
五、竞买保证金的交纳起止时间为****年**月**日8时**分至****年**月**日**时(周末、节假日银行不办理对公业务,请竞买申请人在法定工作日合理安排保证金交纳时间,如保证金无法到账,责任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逾期不予受理。经审查,竞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挂牌人将在****年**月**日**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和交纳形式
1、保证金交纳时间:公告之日起至****年**月**日**时止(节假日除外)。
2、保证金采用线下交纳方式,竞买保证金须从竞买人账户以转账或电汇方式转入保证金账户(转账时付款人需与报名人、竞买人的姓名一致)。
3、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周六、周日银行不办理对公业务,竞买人应合理安排保证金交纳时间,如保证金无法到账,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到账时间截止后,未转入指定账户的,视为未交纳保证金,不具备竞买资格,不能参与此次竞价活动。
4、保证金交纳账户:
开户单位: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时间为:****年**月**日8时至****年**月**日**时,采用网上交易系统。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限时电子竞价,限时竞价为每次**分钟,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出让活动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
(三)未尽事宜,详见挂牌交易文件。
九、 联系人及电话:
丁女士 ****-******************
黄女士 ****-******6 **********1
漾濞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云南正地拍卖有限公司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