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委托方通知,现需将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水)小洞工业区纬十三路以北、经十六路以西地块[交易编号TD****(GM)WP****号]中原《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开发监管协议》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 将原《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开发监管协议》第七条第二款 “科技指标”中的“乙方承诺自宗地交付之日起 ** 个月内成为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调整为“乙方或其关联方须自宗地交付之 日起 ** 个月内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 将原《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开发监管协议》第七条第四款 “总部企业”中的“乙方承诺自约定竣工之日起 ** 个月内成为总 部企业……”调整为“乙方承诺自约定竣工之日起 ** 个月内引进 一家总部企业……”。
三、 将原《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开发监管协议》第十条“环保 及安全生产”中的“……须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的主 体责任”调整为“……须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的主体 责任。同时,甲方统筹相关部门单位(如环保、发改、安全等) 协助乙方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调整后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开发监管协议》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