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SH******1 |
|---|---|
| 项目名称 | 咸宁核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砂石厂和混凝土搅拌站涉及的构筑物及设备等) |
| 资产类别 | 设备 |
| 转让方名称 | 咸宁核电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6.**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本项目转让价格已包含**%增值税,交易期间如因政府调高税率或新增其它税项,则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税额的差额。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二)根据《资产评估法》及相关评估准则,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三)对于评估范围内拟报废处置资产,受核查现场条件限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范围内构筑物及设备拆卸后回收材料进行称重,评估中所采用的房屋及设备拆卸后可回收废料的材质、重量等参数均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了必要的核实,特别提醒报告使用人关注,期后实际处置房屋及设备时,房屋及设备拆卸后可回收废料的材质、重量应以实际称重数为准。(四)根据委托人的说明,评估范围内部分报废的构筑物和报废设备拟拆卸处置,本次对上述资产的评估以拆零变现为假设前提,若变更评估假设条件,须重新进行评估。(五)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不含增值税价,且未考虑交易环节可能产生的相关税费。(六)根据委托人的说明,评估范围内的闲置设备拟以现状处置,本次评估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处置方式,考虑了拆除费,本次评估结论根据上述说明设定假设条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