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 工程名称 | 杏滨路高浦路段界面改造提升工程(施工)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中的**.2.1条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比例按厦财建【****】**7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执行,支付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作为工程预付款”修改为:“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比例按厦集财基[****]**0号《关于完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相关事宜的通知》执行,由建设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的**%作为工程预付款”。 2、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6)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④管理人员不到位违约: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承包人若在工程开工时未能按投标承诺的人员安排到位,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发出停工令,并对承包人处以项目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到位违约金人民币**0元/天•人,直至缺员进场为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每个月至少需**天到现场办公,每天至少8小时,建设单位、发包人认为公司主要负责人需在岗履职督促项目进展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未到位履职的计取违约金 **0元/天•人;其他管理人员未到位履职的计取违约金 **0元/天•人,违约金进行累计计算。在现场夜间施工时应保持联系渠道的畅通;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缺员**%以上,在监理工程师发出 3 次书面警告后,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对工程正常施工不造成影响的除外。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此产生的工期顺延不得签证。”的要求。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节 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修改为“第4节 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同时,将本节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三)参考品牌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的说明:“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如上表。”修改为:“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如下表。” 4、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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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厦门集美发展集团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招标代理机构: 厦门方信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