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All Circuits S.A.S.**0%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Hiwinglux S.A.;IEE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s & Engineering S.A.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4.**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需根据标的企业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政府审查,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自相关政府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 2.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根据中国境内和/或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规定,若意向受让方拟成为标的企业股东须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审查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报名受让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万元人民币或人民币等值外币(按资金支付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如因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规定,无法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账户结算的,意向受让方须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3.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如因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规定,无法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账户结算的,本方将剩余交易价款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若以人民币等值外币支付交易价款的,最终交易价款以受让方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以下简称基准汇率)折算确定,交易保证金按基准汇率折算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因汇率波动导致北京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收到的交易价款与按照基准汇率折算的交易价款存在差异的,由转、受让双方自行结算差额部分。(2)本方已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特定资格条件,决定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积极完成自身作为标的企业股东应获得全部相关必要的中国境内和/或境外的审查。(3)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已知悉,截至****年**月**日,标的企业应向转让方IEE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s & Engineering S.A.支付****万欧元借款本金及**.****万欧元利息共计****.****万欧元,年利率为3 month EURIBOR + 1.**%;标的企业子公司GDL CIRCUITS S.A. DE C.V.应向转让方IEE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s & Engineering S.A.支付**7.7万美元借款本金及**.****万美元利息(税前)共计**7.****万美元,年利率为** month LIBOR/SOFR+0.**%。标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应在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前向转让方IEE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s & Engineering S.A.偿还借款本金及****年**月**日至还款日期间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具体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以转让方、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子公司GDL CIRCUITS S.A. DE C.V.共同确认的金额为准。如标的企业及其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上述款项的,则本方同意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措施,促使标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款项,或由本方代替标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款项。上述债务偿还事项作为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置条件。(5)如交易价款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账户结算,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