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N****FCZZ****** |
|---|---|
| 项目名称 | 新华大街**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办公楼、厂房等四处房产整体招租项目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0.6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招租标的公告披露面积仅供参考,本次招租标的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因实际勘验面积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 2、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招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 乌经理 **********3 4、本次招租标的产权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标的权属清晰,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本次招租房产用途必须严格遵照以下用途规划和使用:市行办公楼**层用于酒店经营,原电视机厂厂房4层用于电视机厂还原,新城东街支行办公楼3-4层及新城东街支行附楼2层用于综合区打造。(以上用途需在实施方案中体现)。租赁后未经招租方及标的所在地政府共同审议不得私自更改标的用途。如承租后承租方未按照规定用途规划、使用、经营标的,招租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追究承租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立即退出、搬离项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应于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押金及租金直接交纳至招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租金交易双方自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6、本次招租提供不超过**个月的筹备期(不包括在租赁期限内),从招租方与承租方办理房产交接之日起计算,筹备期不收取租金。 7、本次招租包含房屋的配套设备、附属设施和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用房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内发生的各种费用,如装修费、增加设施及设备(如自行报装的水表、电表、煤气表、防火安全)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交还承租房屋时,招租方有权选择是否保留该房屋在租赁期间的添附物,保留添附物的,招租方无须对此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招租方不同意保留的,承租方有义务拆除添附物并按照招租方要求将该房屋恢复原状。 8、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承租押金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