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和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3)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规则、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自身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意向受让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相关方和审核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格确认文件)均不表示对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特定资格条件一事做出确认、认可或保证,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将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费用、损失和违约责任等,如同时给标的企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则受让方将承担全部的赔偿和补偿责任。基于上述自行核查、咨询和判断,意向受让方确认并承诺,其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述的股东资格,且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情况下,该受让方同意自行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通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4)同意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同意《北金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优化调整的员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员工安置方案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