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GD******0-2 |
|---|---|
| 项目名称 | 荔湾区中山八路**号****房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广州市穗城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6.**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予以受让。意向受让方受让前,自行前往交易标的所在地看样,对交易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物业维修基金交纳情况)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二)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四)转让方没有为交易标的开设专项物业维修资金账户,意向方不得要求转让方另行开设该专项物业维修资金账户,亦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办理交易标的过户手续进度。 (七)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限购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八)本次交易标的如协议成交的:受让方须承担该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1%,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元人民币;如竞价成交的:受让方须承担该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2%,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元人民币。 (九)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资产交易合同》详见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附件 。 (十)本次交易不组织集中现场看样,意向方须自行前往现场确认交易标的现状并在公告期内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意向方不得以没有组织集中现场看样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公告期内自行看样,在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如需前往现场看样,请至少提前1天与转让方项目联系人预约。项目联系人:陈小姐;联系方式:**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