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LN****DF****** |
|---|---|
| 项目名称 | (****年第****号)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网工程资产转让项目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3.**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0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或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新城大街7-1号五楼旅顺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受让方承担。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标的相关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受让方保证自行办理标的运营所需相关部门的全部审批或备案手续,并按照转让方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运营标的资产,收益取得方式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对相关标准进行调整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新的标准执行。(2)受让方保证自行承担标的的维护、维修、检测、管理、改造等所有费用,以及对标的运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同时保证对标的运营期间产生的责任和风险承担主体责任。(3)受让方未经资产所属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利用标的进行非法活动,也不得将标的租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将标的进行整体或分项转让。(4)受让方承诺具备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交易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资产交接单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7)同意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及资产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的对标的运营的限制性要求,并按照登记类型使用。承诺对于有特殊用途的运营资产,具备相应资质要求。(8)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