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一、交易标的为苍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没的一批无主车辆,主要包括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自行车等,现停放于苍溪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具体详情详见《报废车辆处置明细表》。二、交易标的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整体转让和交接,不存在抵押、担保等影响交易的情形。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三、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承诺以下事项:1、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按照公告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相关规定要求,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具备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拆解、注销等相关资质。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合规合理处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拆解后的固体危废物。4、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及环评、安评相关规定要求,合规合理处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5、意向受让方应承诺拆解过程规范,五大总成合规处置。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承诺成功受让本次转让车辆后,仅用于报废处理,不得上路行驶或另作它用。7、意向受让方对本次转让报废车辆的相关安全、环保、拆解、法律责任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三、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勘确认书》,确认标的现状、数量、范围等。意向受让方凭《标的现场查勘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办理报名事宜,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四、交易标的仅用于报废处置,不得上路行驶或另作他用。成交后,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交易标的进行报废、拆解、回收,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相关的安全、环保、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五、成交后,受让方须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全部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交,受让方自行负责交易标的拆除、搬运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自受让方运输车辆离开转让方保管场地即视为该车辆完成交付,完成交付后标的的损毁、灭失及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六、受让方自标的接收之日起**日内完成交易标的报废并交付转让方相关报废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若因受让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或未按照公告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交易标的移交、报废,亦或在交易拆除、搬迁、运输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同时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七、受让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办毕并交付相关报废手续且未发生任何违约及安全责任事故,经转让方确认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八、广元分所确认收到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九、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转让方不提供交易发票。十、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报废车辆处置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