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发布区域
| 发布区域 | 大碱厂镇/刘排庄村 | ||
转出方信息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刘排庄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
转出信息
| 转出方式 | 发包 |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 项目名称 | 武清区大碱厂镇刘排庄村村内(1号坑塘)**.2亩坑塘经营权 | ||
| 挂牌价格 | ****.**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如坑塘在承包期间被政府依法征收、占用时,土地补偿归发包方享有,地上物补偿归承包方,发包方除退回剩余承包费外不再向承包方做任何其他形式补偿;2、合同期满,发包方如将该坑塘进行继续发包,同等条件下,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如承包方不再承包,须将坑塘恢复原状,按时交回坑塘的承包权,否则,所有地上物无偿归发包方所有;3、该坑塘只能用于开发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经营, 承包方不得改变用途,为加快项目落地,要求承包方具备光伏项目经营能力及接入国家电网资格,承包方于成交后3日内向发包方提供接入国家电网的相关资格材料,否则视为不具备该坑塘经营资格,发包方有权终止签约;4、合同期间,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承包方对于光伏电站的经营及渔业的经营,享有自主经营权,发包方不得随意干涉;5、承包方如因经营需要,对坑塘或上方的光伏发电设施经营权进行转包(租)、分包(租)等,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同时,该坑塘经营权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合同剩余期限,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6、承包方不按挂牌要求合理使用坑塘及发展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视为承包方违约,承包方应当赔偿给发包方造成的相关损失;7、承包方在经发包方同意且不改变四周边界情况下,可以对坑塘进行改造以提升自己的养殖环境,但不得取土、卖土;8、发包方可协助承包方解决坑塘经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问题,但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其他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9、坑塘临边道路堤埝由承包方进行日常维护加固,如发生坍塌需承包方进行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也由承包方承担;**、坑塘周边道路承包方可使用,但不得影响其他村民正常通行;**、如遇洪涝、干旱、瘟疫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承包方经营损失的,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意向承包方承诺,在坑塘挂牌信息公告期间已经全面完成现场实地踏勘工作,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经充分了解坑塘的自然状况及权益情况,自愿接受标的坑塘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认可相关说明及交易条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竞价成功后不得以标的坑塘瑕疵为由提起任何抗辩,意向承包方在竞价成功后次日起**日内与发包方签定承包合同,如逾期不签,视为意向承包方自动放弃坑塘承包权,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承包方承担,同时,发包方有权将该坑塘重新进行挂牌发包,因发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疫情原因除外;**、承包方在坑塘经营期间注意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如出现溺水等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日期交纳承包费,如逾期**日未交清,视为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将该坑塘另行发包;**、要求承包方根据成交价格按合同约定时间准时支付承包费,且承包费每五年递增5%;**、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支付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及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发包方发生任何争议或终止签约、解约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以上费用,报名视为认可;**、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
| 受让方条件 | 同时具备①经营地在大碱厂镇区域内的,②经营范围包括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等,③成立时间满一年的公司法人或公司法人的分公司,④获得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渔光互补项目,建设地点在大碱厂镇域内)。 | ||
| 转出用途 | 仅用于开发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 阶梯价 | **0 | ||
| 挂牌期 | 5 |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