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标的公司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二、本次转让不涉及金融机构债权债务。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标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四、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五、其他事项:(一)交易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四川同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二)投资收益支付事项按照****年**月,转让方、四川金鼎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四川同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约定,同圣产投每年需对各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即在****年到****年投资合作期内,同圣产投向转让方、四川能投金鼎现金分红,若转让方与四川能投金鼎从同圣产投实际收到的现金分红达未达到以各自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7.8%计算的保底收益,则广元市投发集团应向公司、四川能投金鼎支付差额部分,确保转让方和四川能投金鼎的实缴资本金年化收益率不低于7.8%。(1)投资收益支付金额转让方、四川能投金鼎与广元市投发集团约定以****年9月**日作为投资收益截止计算的基准日。截止****年9月**日,转让方应获得的投资收益为**,**5,**3.**元,各方确定此即为投资收益款。(2)支付方式标的公司以评估基准日至****年**月**日可分配利润向转让方现金分红,若转让方从标的公司分配的现金分红未达到投资收益款约定金额,差额部分(以下称“差额补足款”)由广元市投发集团支付。标的公司应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分红与广元市投发集团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差额补足款应在两年内支付完毕。具体安排如下:标的公司应于****年6月**日、****年**月**日、****年6月**日及****年**月**日前分四期向转让方支付现金分红,若标的公司每期应支付的现金分红款未达到投资收益款金额的**%,即6,**3,**5.**元,广元市投发集团应于****年6月**日、****年**月**日、****年6月**日及****年**月**日前每期向转让方补足支付差额部分。(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四)意向受让方如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价款。(五)转让方应认缴注册资本金****0万元,已实缴注册资本金人民币****0万元,尚有人民币****0万元未缴纳。受让方应承诺:所受让之股东资格包含了转让方作为原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成交后,受让方应按照标的企业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如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缴纳出资,导致转让方承担了连带出资责任或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向转让方追索赔偿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六)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七)广元分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须于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日内完成标的公司名称变更,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八)广元分所在确认收到生效后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及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九)其它披露内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审计报告》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