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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青阳街道普照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修改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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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青阳街道普照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修改通知

致各投标人: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普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晋江市青阳街道普照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招标项目编号:晋建施招**********3),现发布修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章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 编列内容中第(1)条修改为:“(1)工资保证金:中标人必须执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4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泉人社文〔****〕**0号)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文〔****〕**8号)相关规定。”

2.《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章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 编列内容增加:“(5)本项目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闽建[****]9号)。”

3.《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章第 2 节“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增加内容具体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5

增加:**.5 潜在投标人发现招标控制价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设计要求、现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福建省有关计价规定以及未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行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

a. 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措施方案不合理的;

b. 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

c. 各项费用未按计价规定计取的;

d. 主要材料品种及其数量不合理,或其单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

e.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不合理的。

(2)招标控制价未按照下列规定列出主要材料设备品种的:

a. 房屋建筑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电线电缆、桥架、管材(含风管)等主要材料。市政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地材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粒料等商品混合料;

b. 除上述优先列出的主要材料外,其余的主要材料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列出。主要材料累计总比例不少于**%;

c. 已列出的成品、半成品,其组成材料不得再列为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次要材料不得列入主要材料。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详细评审标准中列出的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评标用主要材料设备品种不合理的。

(4)潜在投标人发现的其他情形。

4.《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已修改,修改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条款号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1

1.**

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确定综合单价。

(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的,按照**.4.1 〔变更估价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3)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按照**.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第(3)点确定。

(4)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按照第**.4.1项〔变更估价原则〕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含地勘报告)不符的;

(3)工程量偏差的;

(4)列为包干项目存在不符合规定或不合理的;

(5)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福建省有关规定计量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

1.**

1.** 招标控制价错误的修正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偏差错误的修正按照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综合单价偏差按实调整,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 招标控制价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

1.**.1 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偏差错误的修正按照第1.** 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的约定处理,综合单价偏差按实调整,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2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或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符合合同条款第**.7款〔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风险范围〕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1项〔变更估价原则〕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措施方案不合理的;

(2)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

(3)各项费用未按计价规定计取的;

(4)主要材料品种及其数量不合理,或其单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

(5)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不合理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3

**.4.1

**.4.1 变更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其工程量按照**.3.1〔计量原则〕确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或低于**%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且不低于**%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4.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否则执行合同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4.1 变更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其工程量按照**.3.1〔计量原则〕确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或低于**%的,因合同条款第**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结算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a.工程量增加的,按照增加的工程量乘以较低单价调增合同价格。

b.工程量减少的,遇合同条款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1)、(2)项中取消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取消或减少的工作未变更为其他工作)、工程量清单错误、招标控制价错误情形的,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承包人的综合单价调减合同价格;除上述情形外,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较高单价调减合同价格。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且不低于**%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第**.4.1.2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的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否则执行合同单价。其中,工程量增加的,增加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超过**%的,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对承包人不利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4)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招标控制价中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的相应清单子目除外),或清单组价信息(即包含定额子目信息)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的清单项目,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其中:

a.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的,按照增加的工程量乘以较低单价调增合同价格;工程量减少的,遇合同条款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1)、(2)项中取消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取消或减少的工作未变更为其他工作)、工程量清单错误、招标控制价错误情形的,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承包人的综合单价调减合同价格;除上述情形外,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较高单价调减合同价格。

b.分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材料设备,与招标控制价中调差用主要材料设备进行对比,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调整价差;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大于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且偏差值超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调整价差;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小于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且偏差值超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调整价差。

**.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4

**.1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或小于0.**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价格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中的报告期市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包括人工费差价、主要材料和设备差价、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以及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的价差并入合同价格,并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或小于0.**的,均不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偏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或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单价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其中,甲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中的报告期市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均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1.4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

(1)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的风险承包幅度为±**%,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在风险承包幅度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在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参照第**.1.2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约定执行。

5

**.7

**.7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风险范围

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形外,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固定价格不作调整。其中:

(1)除简易评标法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控制价以及招标文件中影响投标人报价的内容(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条〔疑问〕)提出异议的,除招标文件和合同另有规定外,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中标后不再调整;招标人未对投标人(含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异议提供实质性回复或修正的,在中标后发现确属错误的,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中标后据实予以调整。

(2)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渣土收纳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等)、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3)工程地质条件变化、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风险。

5.本项目招标范围不含电梯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及《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7章第4节(三)参考品牌“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删除电梯参考品牌。

6.《招标文件》专用本第8章“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增加内容如下:

序号

条款号

原通用本内容

补正后内容

6

《通用本》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第2节“招标控制价”第一条

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

修改为:“一、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7

《通用本》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2节“招标控制价”第四条

增加:“4. 招标控制价应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调差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电线电缆、桥架、管材(含风管)等主要材料。市政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地材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粒料等商品混合料。

(2)除上述优先列出的主要材料外,其余的主要材料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列出。主要材料累计总比例不少于**%。

(3)已列出的成品、半成品,其组成材料不得再列为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次要材料不得列入主要材料。”

8

《通用本》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2节“招标控制价”

增加:“五、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所包含清单组价信息,待中标后,由招标人另册提供做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二、本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修改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修改通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普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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