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评估报告:本公告附件下载查阅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三、重大债权债务 不涉及。四、职工安置事项 不涉及。五、其他披露事项(一)股东优先购买权 标的企业股东广元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此次转让中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将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场内采用场内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如下:(1)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采用场内行权方式进行行权。(2)如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未履行报名手续,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不确认其在此次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三)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四)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五)按照****年**月,金鼎集团、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与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元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市投发集团”)签署的《四川同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约定,同圣产投每年需对各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即在****年到****年投资合作期内,由同圣产投向金鼎集团、广安爱众现金分红,若金鼎集团与广安爱众从同圣产投实际收到的现金分红未达到以各自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7.8%计算的保底收益,则广元市投发集团应向金鼎集团、广安爱众支付差额部分,确保金鼎集团和广安爱众的实缴资本金年化收益率不低于7.8%。 1、投资收益支付金额金鼎集团、广安爱众与广元市投发集团约定以****年9月**日作为投资收益截止计算的基准日。截止****年9月**日,金鼎集团应获得的投资收益为人民币**,**8,**6.**元,各方确定此即为投资收益款。 2、支付方式同圣产投以评估基准日至****年**月**日可分配利润向金鼎集团现金分红。若金鼎集团从同圣产投分配的现金分红未达到投资收益款约定金额,差额部分(以下称“差额补足款”)由广元市投发集团支付。同圣产投应向金鼎集团支付的现金分红与广元市投发集团应向金鼎集团支付的差额补足款应在两年内支付完毕。具体安排如下:同圣产投应于****年6月**日、****年**月**日、****年6月**日及****年**月**日前分四期向金鼎集团支付现金分红,若同圣产投每期应支付的现金分红款未达到金鼎集团投资收益款金额的**%,即人民币9,**9,**1.**元,广元市投发集团应于****年6月**日、****年**月**日、****年6月**日及****年**月**日前每期向金鼎集团补足支付差额部分。若同圣产投未按时、足额支付分红款,则同圣产投应以逾期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化**%标准向金鼎集团支付违约金。若广元市投发集团未按时、足额支付差额补足金额,则广元市投发集团方应以逾期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化**%标准向金鼎集团支付违约金。(六)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七)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及标的企业应当共同配合,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首期产权交易价款后**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八)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收到生效且备案的《产权交易合同》、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九)转让方已就本次交易标的实缴注册资本金人民币****0万元,尚有人民币****0万元未缴纳,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即表明其认可并承诺如下事项:受让方所受让之股东资格包含了转让方作为原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含按照标的企业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受让方应按照标的企业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及时办理减资,如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缴纳出资,导致转让方承担了连带出资责任或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向转让方追索赔偿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