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时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0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及已充分知悉相关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完整性、使用性能方面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是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照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意向受让方基于自身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本项目为现状转让及交接。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递交受让申请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之现状。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相关事项进行承诺,具体内容详见电签文件附件《承诺函》。 7. 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由转让方盖章、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