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具备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
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自
****-**-**以来
□承接过
?完成过
单个合同金额在**0万元及以上的道路照明工程施
工 业绩,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指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
表或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明书),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为准。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
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
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证明材料认定顺序: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施工合
同、工程中标通知书业绩;
?3.5
(1)投标人须提供(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以单位名义缴纳的社会保
险参保证明且人数不少于**人(社保证明的出具日期在招标公告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有效,除此以外一
律不予认可)。省内投标人的社保证明格式仅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网络端下载打印的加盖电子
印章扫描件。省外投标人必须为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扫描件,如省外社保管理机构实行社保
网上办理的,可以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加盖电子印章扫描件;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
业声明函》。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职称:
/),
?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
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
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以来
□承接过
□完成过
/业绩;
?3.8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如为一级建造师的,如使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须符合《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号文件的
规定。
?3.9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