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GD******2 |
|---|---|
| 项目名称 | 转让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茂名市威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茂名市威龙商贸有限公司3户债权资产包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0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坐落于茂名市油城二路**号大院的茂名开元公司厂区内房屋建筑物,包括合成车间、煤球车间等生产厂房和文化室等后勤保障用房共 ** 项,证载总建筑面积**,**7.**㎡,经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其中“造气煤仓”、“造气”两幢房屋现状已拆除,另有“煤球车间”、“脱硫”两幢房屋为部分拆除,现状为保留主体框架部分。拆除后现状房屋建筑面积为**,**9.**㎡。 2.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因《债权转让协议》享有的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茂名市威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茂名市威龙商贸有限公司3户债权资产包,债权项下的抵押情况如下: ①****年**月**日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将**项办证房屋和4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在最高本金余额 **** 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②****年**月**日梁瑞清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梁瑞清以其名下即评估对象中的【茂国用(****)第********号】和【茂国用(****)第********号】2宗土地为茂名广发行与茂名市威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年**月**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年1月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③****年**月**日梁瑞清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梁瑞清以其名下即评估对象中的【茂国用(****)第********号】和【茂国用(****)第********号】2宗土地使用权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年**月 **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年1月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④****年3月**日梁瑞清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梁瑞清以其名下即评估对象中的【茂国用(****)第********号】【茂国用(****)第 ********号】、【茂国用(****)第 ********号】、【茂国用(****)第 ********号】、【茂国用(****)第********号】、【茂国用(****)第********号】【茂国用(****)第********号】等7宗土地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茂名市威龙商贸有限公司****年3月**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年4月**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3.本次债权转让将按照现状进行公开转让,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4.意向受让方应当对债权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债权的具体现状、存有瑕疵和实际价值,并对标的资产的价值以及受让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后方可参加受让。转让方及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不对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作任何担保。 5.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6.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转让方按项目现状移交相关债权文件,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转让方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为由拒绝接收相关债权文件。转让方按现状整体移交相关债权文件视为转让标的的交付,受让方因债权项下资产存在瑕疵问题与第三方产生争议的,由受让方自行处理。转让标的的风险自移交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7.其他详见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不良债权资产事宜所涉及的抵押物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债权转让协议》(广东Y********-7)、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粤**民初**0号)、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粵**民初**8号)、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粵****民初****号)及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粤**执**、**、**9号)。 8.付款方式: (1)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2)分期支付,受让方须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交易价款(首期交易价款为成交价格的**%,含已交付的保证金);其余的交易价款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第二期交易价款为成交价格的**%及当期延期付款利息);****年4月**日前支付剩余全部交易价款(第三期交易价款为成交价格的**%)及当期延期付款利息; ①延期利息计算:计息基数为剩余未支付的成交价格;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以人民银行官网每月同期为准)。 支付第二期时的当期延期利息,计息周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次日起至第二期交易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计息基数为剩余未支付交易价款(总成交价格的**%),如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的,计息基数不变;支付第三期时的当期延期利息,计息周期自第二期交易价款支付完毕次日起至第三期交易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计息基数为剩余未支付交易价款(总成交价格的**%),如受让方未足额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的,计息基数不变。计算公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