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N****GQ****** |
|---|---|
| 项目名称 | 新疆新粮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博乐新粮博河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新粮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0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 依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或有事项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禾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力生物”)与陕西中恒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恒”)在****年及****年分别签署了《设备安装合同》、《技改合同》。截止****年禾力生物尚欠陕西中恒工程款约**0万元,****年陕西中恒起诉禾力生物及本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对应资金损失。经(****)陕 ****民初****号民事判决,禾力生物应支付陕西中恒工程款及对应资金损失,本公司在禾力生物与陕西中恒业务发生时不是禾力生物的股东,且不存在人格、财务、业务混同事项,不支持陕西中恒对本公司诉求。陕西中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经人民法院(****)陕 **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支持陕西中恒诉求,并冻结本公司账户;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再次提起诉讼,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民申****号裁决,维持二审原判。本公司不服高院再审判决,****年5月向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请求行使监督职权,撤销(****)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及(****)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现尚术出具最终结果。 2. .本次标的企业其他应收款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冻结款项为**5.******万元。 3. 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受让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4. 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