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车辆详细情况如下: 标的一**辆废旧乘用车: 车牌号鲁Y**R**,别克牌SGM**3IUAAB小型普通客车,初次登记日期****年**月** 日; 车牌号鲁FD****1,江淮牌HFC**0IEAEV4小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年**月** 日; 车牌号鲁FD****0,江淮牌HFC****EAEV4小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年**月** 日; 车牌号鲁FD****9江淮牌HFC****FAEV4小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年4月** 日; 工厂内部使用的华泰圣达菲OED品牌车辆,共计8辆,购置时间为****至****年期间,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无法上路且均无法正常使用; 工厂内部使用的卡威品牌皮卡车,共计2辆,购置时间为****年期间,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无法上路且均无法正常使用; 工厂内部使用的长城品牌皮卡车,共计1辆,购置时间为****年**月,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无法上路; 工厂内部使用的江淮品牌轻卡车,共计1辆,购置时间为****年5月,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无法上路; 工厂内部使用的依维柯品牌厢式货车,共计1辆,购置时间为****年7月,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无法上路。 标的二6辆废旧运载车: 华菱之星HN****P**C6M3型柴油自卸车,购置时间****年9月,共5辆,车牌号分别为:鲁FV****,鲁FV****,鲁FV****,鲁FV****,鲁FV****;陕汽柴油自卸车,鲁FV****,园区内灰渣短驳用,车辆状态:待报废。 2、标的车辆均现场进行交割,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及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 3、挂牌价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收到转让价款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5.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6.标的车辆车牌号码不在转让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