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保证金****元至指定账户(户名: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4),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二、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据实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切以开票人实际开具税票时的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三、受让方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应根据转让方相关要求完成所有标的资产的清运工作,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由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施工安全事故等引起相关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相关赔偿,若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的,受让方应当在3日内补足。三、受让方须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四、受让方必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款。五、受让方必须在接到转让方交割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交接标的。自标的资产交接后,标的资产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六、受让方需在标的交割后5日内完成标的提取及现场清理工作。七、转让标的中如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回收、处置的标的设备及物品,受让方必须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机构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