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项目更正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遂溪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项目(项目编号:ZJCQ****-**3),于****年**月**日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上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现对该项目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内容如下:
1、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体系与标准的价格评分表(适用于各包组)“2.本项目报价基价为1.**元每天每平方米,报价为1.**元每天每平方米得**分,每增加0.**元每天每平方米,价格分增加0.3分,最高得**分。”
更正为:2.本项目报价基价为1.**元每天每平方米,报价为1.**元每天每平方米得**分,每增加0.**元每天每平方米,价格分增加0.**分,最高得**分。
2、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书的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缴付第一个半年的费用,往后每半年缴付下一个半年的承包费用,逾期每天按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天不缴纳承包费用,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更正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缴付第一年的费用,往后每年缴付下一年的承包费用,逾期每天按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天不缴纳承包费用,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将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文本(适用于各包组)第三条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乙方应按照中标结果,向甲方支付城市道路占用费,每天每平方米元,每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占用面积按照0.5㎡计。共元/年,共5年;每半年需缴纳的费用为元。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缴付第一个半年的费用,往后每半年缴付下一个半年的承包费用,逾期每天按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天不缴纳承包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更正为:乙方应按照中标结果,向甲方支付城市道路占用费,每天每平方米元,每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占用面积按照0.5㎡计。共元/年,共5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缴付第一年的费用,往后每年缴付下一年的承包费用,逾期每天按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天不缴纳承包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本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遂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丰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