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3.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标的物交割及拆除事项:除此次转让标的以外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非转让资产一律不得破坏拆除,如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主体在拆除切割时损坏转让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设备,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索取赔偿。(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拆除、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3)受让方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进行拆、装、卸、运输。受让方所雇佣的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受让方应对拆除、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4)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天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5)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6)拆除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天内,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7)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