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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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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0%股权及相关债权
转让方名称 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0
挂牌价格 **,**5.**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挂牌价格为**,**5.******万元,其中标的企业**0%股权的挂牌价格为1万元,债权部分挂牌价格为**,**4.******万元。关于债权部分,截至评估基准日,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5,**3.******万元,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8,**3.******万元,大唐能源化工营销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7,**2.******万元,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9.******万元;受让方还应支付评估基准日(不含)至****年9月**日期间新增债权共计****.******万元(以标的企业与相关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函为准),其中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债权****.******万元,具体为:新增债权本金3,**4万元,新增委托贷款及评估基准日前已发生的委托贷款所产生的新增利息**.******万元,评估基准日前已发生的往来款所产生的新增利息1,**7.******万元。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债权****.******万元,均为评估基准日前已发生的往来款所产生的新增利息。上述债权部分的挂牌价格合计为**,**4.******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格的溢价。除标的企业欠上述债权人的债务外,其他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挂牌信息披露之日起至标的交割日期间,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大唐能源化工营销有限公司以及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新增债权及利息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按照与转让方约定的时间,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标的企业与相关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函为准)。 2、截至评估基准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垫支工程费账面净额为7,**4.**万元,本次评估按照评估基准日计算5年后开始还款,每三年偿还****万,利率采用评估基准日地方城投债到期收益率进行折现,确认该笔款项的价值。 3、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存在作为被告的未决、未执行诉讼或仲裁案件情况,上述诉讼或仲裁审计按照判决可确定的利息费用已确认预计负债,本次评估按审定数据确认评估值。详见评估报告。 4、本次评估依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第ZG******号专项审计报告附注‘十一、其他重大事项’说明,中新公司、大唐能化对化肥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该部分资金支持未签订协议,账面未计提相关利息,如按照中新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的利率,截止 ****年5月**日涉及利息金额为**5,**2,**4.**元,其中中新公司 **2,**3,**7.** 元,大唐能化**2,**9,**7.**元。” 本次债权评估计算偿债率时考虑了前述利息。 5、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资料。除北交所备查资料外,意向受让方需了解其他情况的,应自行去标的企业尽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人民币****.**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须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具备受让资格并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照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了解并认可标的公司情况,同意按照标的公司股权现状受让;(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采用分期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价款即不低于总价款的**%(含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银行保函,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个月;如采用一次性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同意并执行《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5)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不再继续使用“大唐”品牌。受让方及标的企业最迟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并在工商变更的同时对《公司章程》内容做相应调整,变更公司名称并停止使用“大唐”任何商标;(6)同意挂牌信息披露之日起至标的交割日期间,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大唐能源化工营销有限公司以及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新增债权及利息,由受让方承担,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按照与转让方约定的时间,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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