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三、特别事项说明:(一)利用专业报告情况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使用的资产负债账面值、财务指标等相关信息,系利用委托人聘请的四川中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振****审字**8号《审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四川中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被评估单位聘请的独立审计机构,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我们认为将其作为评估依据具有时效性和可靠性,对其披露的相关信息,我们予以充分相信。(二)关于公司资本情况截至评估基准日,金昇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根据金昇公司章程,各股东出资时间为****年2月**日前,各股东实际缴纳出资仍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股东大润环境和深水环境占金昇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比例一致,对计算深水环境 **%股权的评估结论无影响。但评估结论未考虑已认缴但未出资资本的影响,深水环境未出资的资本本次股权转让后将由新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一)关于存货-生产成本的情况截至评估基准日,金昇公司存货-生产成本余额为1,**2.**万元,主要是经营金堂县**座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和维污站项目发生的成本。两个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关联方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试运营期间水投公司委托大润环境进行管理并支付费用,该合同已于****年底到期。由于两个项目竣工验收后已移交业主方金堂县水务局,到期后大润环境未能续签管理两个项目的合同,但一直还在代管两个项目(后于 **** 年转由子公司金昇公司进行管理),存货-生产成本 1,**2.** 万元即为移交金昇公司后发生的成本。经向金昇公司了解,该两个项目应由业主方金堂县水务局进行招投标确定新的管理单位,大润环境或金昇公司不一定能中标,**** 年至评估基准日已发生的成本需要和业主方金堂县水务局协商解决。未来存货-生产成本中的金额可能会由业主方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已发生的金额进行认定,发生较高盈利或亏损的可能性不大。由于存货-生产成本收回的金额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提请本次交易双方对该事项进行约定。(二)租赁事项截至评估基准日,金昇公司向母公司大润环境租赁固定资产一批用于污泥处置中心项目,位于赵镇江源村7组、9组,主要租赁资产包括有房屋及构筑物、在线监测设备、检测设备、办公家具等,评估基准日账面原值共计 6,**4.**万元,每年金昇公司按折旧金额向母公司大润环境支付资产使用费,租赁期限自****年5月**日至委托运营期结束。重大债权债务: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不涉及其它披露事项:1、成都金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水务”)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2、金昇水务股东四川大润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将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采用场内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3、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4、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5、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6、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7、审计报告在公告期内于转让方处查询。8、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已支付的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给转让方。9、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收到受让方应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7,**2.**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实缴出资额合计为**4.**万元人民币,其中四川大润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占股**%),实缴注册资本**0万元;深圳市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9万元(占股**%),实缴注册资本**4.**万元,认缴期限均为****年2月**日。意向受让方参与报名即视为对转让方尚未实缴出资的事项及后果已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受让交易标的后,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履行后续出资义务,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因受让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向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转让方承担责任的金额及利息、因追偿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其他内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