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北京时间**:**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为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之外:(1)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非承租方意向受让方的,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承租方征询环节,若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承租方成为受让方;(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承租方意向受让方的,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承租方征询环节,若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承租方成为受让方。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相关事项进行承诺,具体内容详见电签文件附件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