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北京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京报长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日报报业集团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9.8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0,**0万元,实收资本为**0,**0万元。其中,转让方京报长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0万元,实缴出资**,**0万元。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补缴义务及责任; 2.标的企业其他资产详情参见企业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其余意向方提交的退还交易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且北交所收到最高报价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转让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经受让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如下事项做出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交所备查的文件全部内容,且已通过尽调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愿意承担全部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或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3)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补缴义务及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