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CQ**************0 |
|---|---|
| 项目名称 | 元谋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年第一批)三年经营权公开拍卖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元谋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2.1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拍卖的标的为元谋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年第一批)三年经营权。二、竞买人应充分阅读《拍卖公告》《特别告知书》《实地踏勘表》等资料,并认可相关规定后方可进行报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三、此次拍卖标的均按现状拍卖,拍卖人及委托方对拍卖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四、本次拍卖会采用增价竞价的方式进行,竞拍增价幅度为**0.**元/次,起拍价为起始价,现场竞价以增价报价的方式进行,竞买人在竞价时可以按**0.**元/次或**0.**元/次的整数倍报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买受人。五、每位竞买人须缴纳相应的资金作为报名保证金(竞买人、保证金缴纳人或退还人、买受人须为同一人),竞买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携带相关资质、证件材料及竞买保证金收据到元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号楼元谋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层产权交易项目**号窗口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如因竞买人未办理好CA数字证书进行网上报名的一律不得参与竞买,一切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年**月5日前交清第一年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元/间)租金一年一付,并汇入委托方指定账户。买受人须于****年**月5日前向云南鑫鼎拍卖有限公司支付按三年实际成交总价5%的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汇入云南鑫鼎拍卖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云南鑫鼎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请买受人严格按照约定交清相关款项,买受人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拍卖佣金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相关规定执行。七、拍卖会结束后,买受人交清第一年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持转款凭证、履约保证金收据、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资料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具体签订时间以通知为准。八、本次拍卖的标的由买受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严格遵守税收、工商等规定,经营期间,该标的所发生的水、电、税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且安全、文明、守法经营。九、买受人在合同期内不得将仓库转租给其他人,必须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事项执行,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动标的的构筑物结构,若买受人需对商铺进行装修改造,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进行申请,经得业主方的同意后,在不影响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方可装修改造,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十、自拍卖成交之日起至标的物未交付买受人使用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使标的物发生改变的,委托方与买受人双方协商解决。标的一旦移交给买受人使用,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生安全隐患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方、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承诺并声明本竞买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了本场拍卖会的《拍卖公告》《实地踏勘表》及本《特别告知书》。在此郑重承诺并声明:本竞买人参加本场拍卖会,即对此标的做了充分的查实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现状、内在瑕疵、权利瑕疵、以及全部税金、费用),本竞买人一旦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物的使用权,愿意接受本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1、接受《拍卖公告》《特别告知书》《实地踏勘表》等文件中的所有条款。2、拍卖成交后严格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如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则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特别告知书》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自愿放弃报名保证金,同时同意委托人和拍卖人将标的再行拍卖。3、如因本人违约而导致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本人愿意支付本次拍卖中买受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次拍卖的价格低于本次拍卖价款的,本人愿意补足差额。4、本人同意将《特别告知书》作为《成交确认书》的一部分,与《成交确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人已认真阅读过并了解认可特别告知书等相关资料。竞买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 日 期:云南鑫鼎拍卖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