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川投航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交银国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1,**4.**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转让标的系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项目项下的信托财产,由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2、转让方已于本项目信息披露前就股权转让事项向标的企业原股东发送征询函。 3、其他详见估值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投资活动、资产管理服务等,且注册资本不低于4.5亿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后再递交产权受让申请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3.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估值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已了解标的企业状况,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若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受让,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方式参与受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