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ZZCQ************7 |
|---|---|
| 项目名称 | 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 |
| 转让方名称 | 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9.8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交易价款后,还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鉴证复核,取得鉴证复核通知书后产权交易合同方能生效,并办理后续产权交割相关手续;若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鉴证复核相关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出具鉴证复核通知书,则视为未通过鉴证复核,本项目自动终结,产权交易合同自动解除,受让方已缴纳的所有款项,由湖南联交所按照受让方报名时预留的账户信息,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至此,转让方、受让方、湖南联交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均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2、截至****年6月**日,标的企业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交所”)享有如下债权,未纳入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受让方认可并同意,对下述债权不享有任何权益,以下债权及相关权益由标的企业原股东享有。涉及目标公司下述债权处置或分配,受让方同意遵循原股东方意见,并全权予以配合。 (1)标的企业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恒隆供应链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恒隆公司”)与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信公司”) 、吴声良 (身份证号码: ******************)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 (****) 粤 **** 民初 **** 号《民事调解书》,华信公司和吴声良同意于****年3月**日前向恒隆公司支付 ********.** 元 , 包括借款本金********.** 元,计至****年3月**日前的利息******3.**元,律师费损失****0元,保全担保费 ****7.** 元,诉讼保全费 **** 元;若华信公司、吴声良未能依约支付款项,则恒隆公司可要求华信公司、吴声良自****年4月1日起,按照借款本金********.**元和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继续计息至华信公司、吴声良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华信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恒隆公司已向华信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 元,郴州市中级法院于****年6月**日作出(****)湘** 破2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华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依据湖南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万以下部分的普通债权按**0%清偿,**万以上普通债权按2%清偿。 (2)郭斌 、黄丽花 、郭智斌 、谢智宏四人自****年开始通过氧化镝质押、销售、回购等方式向南交所及恒隆公司进行融资借款,涉及款项总额 ****8 万元,但前述四人向南交所及恒隆公司交付的氧化镝质押物、产品与约定不符,涉嫌通过以价值低的氧化钇代替氧化镝诈骗南交所、恒隆公司,已向永兴县公安局报案,目前因郭斌未到案(逃境外),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中黄丽花、谢智宏、黄建民 (送货和取货人员) 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年**月底,南交所处置质押稀土氧化镝2吨,收回资金**1万元;****年**月**日南交所处置氧化镝 **.**吨、氧化钇**1.**吨,收回资金****.**万元。南交所累计收回处置款****.** 万元,处置时缴纳增值税**8.**万元,附加税费**.5万元,扣除缴纳税费后未收回本金为****.1万元。 (3) 南交所在网易宝开立的账户于****年**月遭受何文狄、葛宇翔、陆炳东等多人非法攻击,造成账户资金损失****.**万元,该案已经郴州市公安局受理,案号为郴公直(刑)受案字[****]****号,目前已追回资金****.4万元,尚未追回资金**0.**万元。 3、其他信息详见天健湘审【****】第****号清算审计报告、XYZH/****CSAA3B****号审计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第****号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民事责任;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9.8万元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股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