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标的图片详见公示附件。(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共计**台,其中**台为闲置状态,2台为待报废状态,机器设备明细表序号6、9分别为明细表序号2、1的搬迁费;车辆中存在**辆处于亏电状态,产权持有单位承诺该批车辆通电后可正常行驶,如无法正常使用由产权持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本次评估为委估资产现实状态下的评估。(2)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待报废设备是以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废钢回收价格为基准进行的测算,废钢回收单价为评估基准日废钢回收价的平均价,废钢价格受不同购买方及处置时间的影响,特此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3)由于受核查现场条件的限制,评估人员无法对产权持有单位部分待报废设备进行称重,也未对设备的材质进行专业检测,本次评估中所有设备重量、材质均为产权持有单位技术人员经验确定,并以此为基础测算评估值;由于被评估的部分车辆亏电,本次在核查现场条件的限制下,以产权持有单位相关车辆管理人员的申报及承诺,确认行驶里程及车辆为可正常使用状态,本次评估以车辆通电后可正常使用前期下进行的评估。特别提醒报告使用人资产处置时,被处置设备重量应以处置时实际称重为准,具体发生的费用应以实际交易情况为准。(4)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部分机器设备处于待报废状态,需要拆除后处置,评估对象和价值内涵之间存在切割动作,故本次评估待报废设备采用残余价值,其他闲置设备采用市场价值。(5)本次评估结论为不含增值税价。(6)本次评估没有考虑资产交易环节相关税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7)经评估人员与产权持有单位沟通,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设备为移地使用且由买方自行拆除,产权持有单位不承担设备拆除费。故本次评估不考虑设备拆除费及拆除后运输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