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GD******8-2 |
|---|---|
| 项目名称 | 转让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友街**号**6房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广州工控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7.**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2、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本次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4、意向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的,保证不以交易标的办理过户时添加意向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名字等事项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5、意向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6、本次房产交易所涉及的税、费、金均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7、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开始计算**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给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并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收齐交易价款且收到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从交易价款中向转让方先行划付交易价款的**%款项用于缴纳交易标的产权过户税、费。 8、转让标的为在租状态,租期至****年**月**日。交易标的带租约交付,自交易标的交接之日起,转让方将原租赁合同项下转让方的各项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不再享有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包括收取租金等,下同),亦不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下同)。受让方将概括受让转让方享有和承担原租赁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受让方将享有转让方在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亦承担转让方在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如有需要,受让方须配合转让方与承租方签订三方转让协议,但不影响交易标的所有权转让、风险转移、出租方权利义务转让等事宜。 9、在租赁期内,交易标的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交易标的承租方如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须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参与交易。 **、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进行转让,并且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等情况 **、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交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予以受让。 **.若交易标的出现交易时《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与成交后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后,交易标的所属国土房管交易部门新核定的内容和面积数据有差异的情形时,最终以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