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同意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房地产所在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包括受让方未足额付款或单方解约)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或已转为交易价款的履约保证金等额部分)不予返还。(4)若因转让方原因造成房屋无法过户给受让方的,转让方将退还受让方缴纳给转让方的所有购房款并承担受让方须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动解除,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5)同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6)同意本次转让标的的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提供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发生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7)同意转让标的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均由转让方承担,相关费用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转让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8)已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标的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因办理转让标的权证过户时土地类型变化而产生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租赁费或土地出让金等)由转让方承担。(9)已知悉并同意:如有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发生,转让方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但有关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证,对此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不做承诺。(**)已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3、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