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YQCQ******H2 |
|---|---|
| 项目名称 | 北京前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 %) |
| 转让方名称 | 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1.**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以下摘自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前门实业上诉李耀勇、翁子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前门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耀勇、翁子淋共同对一审法院(****)京****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万商汇公司承担的债务******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前门实业的全部诉讼请求。前门实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门实业于****年3月**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当前尚未有审理结果。 (2)前门实业于****年**月**日设立分公司:北京前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门出租汽车分公司,因出租车辆运营期限届满未更新,车辆已处置。自****年8月起,前门实业所属分公司暂时停止营业。 (3)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京****刑初**9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