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受让申请。 2、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要求意向受让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