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4SC******1 |
|---|---|
| 项目名称 | 中煤水文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营山发展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营山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2,**3,**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二、根据北京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第**-**7号)的特别事项说明:(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本次评估资产权属资料基本完整,资产评估师未发现存在明显的产权瑕疵事项。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产权瑕疵事项。(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说明本次评估未收集到公司迁移邯郸央企落户补助款相关补助协议,****年之后是否还有政府补助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本次评估未做预测。(三)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资产评估师未获悉企业截止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事项。(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账面价值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专字(****)第 ******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五)重大期后事项评估基准日至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已明确告知不存在重大期后事项。(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明(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评估师通过现场调查,除上述披露事项以外,亦未发现其他相关事项。但基于资产评估师核查手段的局限性,以及担保、或有负债(资产)等形成的隐蔽性,评估机构不能对上述事项是否完整发表确定性意见。(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无形资产-经营权公示时间为****年5月9日至****年5月**日,公示期已满,且股东双方已履行转让审批程序,未来成交价格如与公示价格不一致,应及时调整评估结论,按照拍卖最终成交价格调整评估结果。此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除上述事项外,我们未发现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事项。”(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 中煤水文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壹亿元,其中,中煤水文局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营山发展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截止****年**月**日实缴资本**0万元,其中,中煤水文局集团有限公司货币出资**0万元,营山发展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0万元。2.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3.资产评估师获得的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是本评估报告收益法的基础。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与被评估单位委托人多次讨论,经被评估单位调整和完善后,评估机构采信了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及主要假设。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审慎利用,不应被视为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实现能力的保证。4.本报告含有若干附件,附件构成本报告重要组成部分,与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充分关注前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三、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四、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0万元,转让方营山发展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缴****万,实际出资**0万,尚有****万未实缴;按照标的企业章程,认缴出资截止日为****年** 月**日。五、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即表明其认可并承诺如下事项:1.受让方在受让产权交易标的的同时,即继受在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未来时日缴足上述转让方未缴足部分出资的义务;2.受让方承担因上述出资义务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因受让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向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转让方承担责任的金额及利息、因追偿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六、此次标的的转让价款是在受让方承担缴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确定的产权转让价款。七、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八、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期间损益由受让方按照其持有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九、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十、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十一、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十二、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涉及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十三、转让方、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十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在确认已收到生效后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专用账户结算。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