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据评估报告载:1、加气业务的经营许可目前不在标的企业名下。标的企业的账面资产包括加油及加气类资产,但加气相关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权利方现为承租方关联单位银川西夏区宏兴加气站(有限公司),不在标的企业名下,加气业务由银川西夏区宏兴加气站(有限公司)运营和享有收益,标的企业仅享有加气类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本次评估假设期后加气业务仍按目前的运营方式经营,加气类资产按资产处置价计入评估值。标的企业目前加气类资产账面价值 **4.** 万元,评估价值 **7.** 万元,如期后加气业务经营方式变更或是加气资产停止租赁经营,可能导致加气资产价值发生变化。2、标的企业资产整体出租经营,但承租方继续延用标的企业的资质和名义对外经营,并开具发票,此部分开票收入和相应成本费用未在转让方提供的标的企业财务账面核算。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3、标的企业本次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共9项,总建筑面积**1.**m,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其占用的土地已办理了宁(****)西夏区不动产权第******8号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宁夏兴东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标的企业出具了资产权属承诺函,承诺本次申报评估的资产均为其所有,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的设定以及其他法律权属方面的纠纷。,二、据****年年度审计报告载:标的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为**.**万元。根据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年4月7日对兴东加油站出具的验资报告(华恒信验字〔****〕第**1号),兴东加油站于****年4月4日收到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投资款**.**万元,但财务账面实收资本未反映收到该项投资款情况。,三、标的企业于****年7月与宁夏宁贸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托管协议书,双方约定标的企业将其拥有的兴东加油站委托宁夏宁贸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宁夏宁贸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办理加油站土地、股权变更划转、相关行政审批、资质办理等事项,托管期限为****年1月1日-**月**日,宁夏兴东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向宁夏宁贸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托管费用**万元。,四、市生态环境局于****年**月**日检查时发现兴东加油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仅在全国排污许平台上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5M**1Y),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由生态环境部门对兴东加油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万元,截至目前标的企业暂未支付该笔罚款。,五、标的企业成品油销售业务已于****年4月关停。根据标的企业与宁夏中海国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签署的《加油站租赁协议》,本项目成交后,标的企业将监督承租方产权转让合同签订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撤场移交。,六、备查资料:《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加油站租赁协议》。 |